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运算,辽宁省鞍山法院系统将政府拖欠一家小型民企的执行款,从1752万余元,一步步降至1686万、1509万……最终“敲定”为556万元。
早在2015年12月,鞍山市兴和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兴和公司”)就打赢了一场起诉鞍山市自然资源局(原鞍山市国土局)的官司,政府被判支付961万余元购地款及违约金。
鞍山市政府。刘虎 摄
但时任市长无视生效判决,亲自指挥法院“先不要返款”,致使兴和公司长期收不到执行款而债台高筑、濒临破产。拖延数年、迫于无奈继续执行后,千万元执行款又被腰斩至556万元。
“他们完全光明正大当老赖,为何要耍阴招玩弄法律?不想还钱,就直说!”兴和公司负责人直言。2024年以来,该公司先后向鞍山中院、辽宁高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但均以败诉告终。
01
政府败诉,773万执行款在法院账户上躺了三年半
领导的个人意志,真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
辽宁鞍山一起执行案中出现的问题,证实了在极个别法治意识淡薄之地,作为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院,真的可以不顾法律、只听领导的看法。
今年7月,笔者发布《告赢政府后8年拿不回赔偿款,辽宁鞍山一民企被拖至濒临破产》文章,披露了鞍山市政府败诉欠下民企千万元后、时任市长指挥法院“先不要返款”的司法丑闻。
2009年11月,兴和公司为了配合政府的动迁工程,通过土地挂牌,以338万元竞得一个8776平方米的地块。但当该公司准备迁入时,他们发现,这是一块没有达到“净地交付”标准的土地,该地块上还有工厂未拆迁。
兴和公司负责人介绍,遭遇“一女二嫁”后,该公司积极与政府协商,希望政府尽快退款,以便他们重新购买新的土地,但始终无果。
无奈之下,兴和公司于2014年底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2月16日,鞍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鞍山市国土局的行为违法、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兴和公司返还土地出让款338万元、支付违约金623万余元。
鞍山国土局被判支付961万余元购地款及违约金。受访者供图
一审判决后,鞍山市国土局既不上诉,也不支付相关款项。兴和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鞍山中院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6月冻结了鞍山市国土局账户存款978万元。结果,不曾上诉的国土局却向鞍山中院提起了申诉。
此后数年,司法程序一直空转。鞍山中院启动再审,鞍山市国土局再败诉;上诉至辽宁高院,鞍山市国土局继续败诉。每一份判决书,都判鞍山市国土局还钱。
辽宁高院的判决显示,兴和公司当年购地款338万元,购买设备款800多万元,人工费600万元,以吕宝刚工资等人为主。损失实属巨大。
2018年12月,败无可败的鞍山市自然资源局终于将部分执行款773万余元汇至鞍山中院。但蹊跷的是,这笔钱却躺在法院账户上三年半,没有打给兴和公司一分钱。
鞍山中院。刘虎 摄
原因在于,鞍山市政府的官员亲自干预了司法。一份案件资料显示,773万余元执行款汇至鞍山中院后,该院负责人立即向鞍山市委、市政府进行请示“是否返款”。
“根据时任鞍山市市长赵爱军的部署,先不要进行返款,待自然资源局进行再审并穷尽法律程序后,依据最终结果决定是否返款。”上述案件资料显示。
此后,鞍山市自然资源局向最高法提出了再审申请,被驳回;向辽宁省检察院申请了监督,2021年8月,辽宁省检察院作出不予支持的决定。
02
法院“断崖式砍价”,执行款从1752万一路降至556万
就连鞍山市政法委都很疑惑,为何鞍山中院在判决生效后长期不发执行款。显然,鞍山中院请示了市委、市政府,但并未请示市政法委。
一份案件资料显示,鞍山市政法委向鞍山中院提出了疑问:“向最高法申请再审后,最高法是否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若无相关文书,法院未发放执行款,是否违规?”
根据鞍山中院的汇报材料,最高法从未作出过任何“中止执行”的文书。这意味着,鞍山中院未及时发放执行款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数年后,鞍山中院只得再次向鞍山自然资源局发出《执行通知书》,催促其履行剩余执行款及利息,并于2022年4月按照执行程序对773万余元的部分执行款进行了返款。
2023年2月,鞍山中院又将这起长期未决的执行案件,指定由鞍山市铁东区法院执行。
同年8月,铁东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确认鞍山市自然资源局还需支付兴和公司1752万余元,其中包括本金833万余元,利息470万余元,延迟履行金432万余元。
2023年8月,铁东法院确认鞍山市自然资源局还需支付1752万余元。受访者供图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令申请执行人兴和公司感到瞠目结舌,他们目睹了法院如何进行“断崖式砍价”。
案件资料显示,鞍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异议后,铁东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2023年11月23日同时作出两份《审计报告》,将执行金额降至1686万余元、1509万余元。
在2023年12月21日,铁东法院再次下发了一份《执行通知书》,将执行款金额降至556万余元,其中本金为197万元,双倍利息359.79万余元。
经鞍山中院审委会研究后,执行金额最终降至556万元。受访者供图
鞍山中院为了达到让政府少付执行款的目的,进行了专门研究——2023年12月15日,该院执行局召开专业法官第十九次记录会议(出席人员海志群、张宇、李红兵、周建新、赵明,列席人员宋驰)决议二、“关于国土局支付773万余元执行款应先支付利息还是先支付判决确认的本金的问题,称:
根据行政庭答复判决三、四项括号部分“逾期双倍利息”即为迟延履行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土局支付的773万余元应先支付判决确定的金额。专业法官一致同意以上观点。”
“铁东法院和审计部门依据法律计算的延迟履行金,适用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怎么到了中级法院这儿就没有迟延履行金了?试问专业法官们,铁东法院执行局在执行鞍山自然资源局1509万元时,被执行人自然资源局已将执行款1509万元支付给铁东法院执行局,又作何解释?”兴和公司负责人问,这是最高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表现吗?
兴和公司负责人感到无奈且愤怒:为了“减轻”政府的债务,法院将执行款从1752万元,一路砍至556万元,“政府拖欠的执行款,成了一笔糊涂账!”
兴和公司负责人认为,自2016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鞍山的法院系统就一直在想尽各种办法,帮助政府逃避或降低债务。
“先是在原审判决事实清楚、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启动再审、拖延时间,后是将原本该返给执行人的部分执行款擅自截留3年半,再是通过稀奇古怪的计算方式、将执行总金额一降再降。”
兴和公司负责人说,“我们就想搞清楚,政府究竟该欠我们多少钱?到底什么时候给?”
03
优质民企被政府拖至濒临破产
兴和公司负责人还介绍,铁东区法院最早作出的“1752万元”《执行通知书》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理报告中,都有明确的计算依据、公式、过程和结果;但最终如何确定“556万元”的执行金额,铁东区法院在《执行通知书》中仅如此描述:“经鞍山恒亿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以及鞍山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
经过反复争取,兴和公司收到了铁东区法院一份《关于鞍山市兴和钢管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的执行款计算的说明》。
在该份《说明》中,执行款的计算方式与铁东法院和审计师事务所此前的计算方法存在显著差异,新方法采用的是先本后息的计算方式,并且未将迟延履行金纳入执行范围。
“我没有找到与先本后息计算方式相关的法律规定。2016年兴和公司申请执行立案的(2016)辽03执0067号《执行通知书》明确告知:如不能按照判决书确定的金额履行,将支付迟延履行金。”兴和公司负责人说。
鞍山市铁东区法院。刘虎 摄
“执行款这么多年不到位,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难道他们不该支付迟延履行金吗?国土资源局也自认计算了延迟履行金并提交给法院。国土资源局在向最高法院《申诉书》中提出双倍利息改为万分之1.75,铁东法院的计算和审计报告依据法律规定也计算了延迟履行金。”
对于是否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023年12月13日,铁东区法院曾向鞍山中院发函,请求上级答复;次日,鞍山中院答复称,“执行程序中不应再另行计算迟延履行金。”
鞍山中院指示铁东区法院“不再计算迟延履行金”。受访者供图
兴和公司疑惑:10年前的判决鞍山中院就知道自然资源局不能给付,所以判决双倍利息含迟延履行金的?
该案《行政判决书》显示:“本院认为,行政协议违约赔偿应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虽然《出让合同》是被告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由于原告系职业商人,被告系政府负责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违约金条款的约定上,应当考虑到违约造成损失的预期值、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当事人过错程度等诸多因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尽管合同约定,被告在支付违约金、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同时,应赔偿原告损失。就本案而言,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对被告的违约行为既能给予适度惩罚,对原告的损失又能得以弥补”。
“本判决的双倍利息就是对原告的损失的一种弥补方式。并不包含迟延履行金。”兴和公司负责人说,另外,行政庭是法院内部设立的行政部门,不是原审案件的原审判合议庭组成人员,并不能代表原审判合议庭出具具有解释效力的法律文书,所以该解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据了解,今年以来,兴和公司先后向鞍山中院、辽宁高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要求法院按“1752万元”《执行通知书》执行,但均以败诉告终。其中,鞍山中院2024年3月1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直接又将“锅”甩给了铁东区法院。
鞍山中院称,该案由铁东区法院负责执行,所有的《执行通知书》都是由铁东区法院作出、而非由鞍山中院作出,因此,兴和公司的执行异议,不属于鞍山中院审查范围,该公司应向铁东区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随后,兴和公司向铁东区法院提出异议。结果,铁东区法院将“锅”甩回给了鞍山中院;铁东区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疑难复杂,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报请鞍山中院提级审理。
2024年7月31日,鞍山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再度驳回兴和公司异议请求。鞍山中院称,“556万元”《执行通知书》的计算方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兴和公司向辽宁高院申请复议后,2024年10月9日,辽宁高院亦驳回了其复议申请。
“各级法院之间互相推诿,狗扯羊皮不做实事,程序空转,没有一个法官给我们解决实际问题。试问法官办理案件没有法律准则吗?不是依据法律办理案件吗?”兴和公司负责人问。
兴和公司的复议申请,已被辽宁高院驳回。受访者供图
“兴和公司2022年4月才收到执行款,为什么法院执行中认定2018年12月28日就收到执行款了?这三年的双倍利息又计算到哪里去了?”
2024年4月,鞍山中院陈林院长接待了兴和公司法人,并表示一定尽全力解决,“但到今天也没有得到任何解决方案。”
此外,兴和公司方面表示,《行政判决书》最后一项是“案件诉讼费84396元,由被告鞍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此款原告鞍山市兴和钢管实业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加付此款给原告”。但兴和公司至今也没有收到此款。是执行中忘了计算,还是有意为之?
“兴和公司从当年一个年产值近亿元的企业,到如今债台高筑濒临破产,根源便在于政府欠债不还、法院无底线帮助政府。”兴和公司负责人说,这么多年的损失,究竟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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