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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素的黄鼠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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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鼠狼说」我们讨论的言论自由究竟是什么?[原创・逗来乐投稿上岸]


    要想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的是,自由究竟是什么?
    自由是相对于“非自由”状态存在的一个相对概念——你可以“自由”地把“非自有”定义为奴役、管制、死亡甚至加糖的豆腐脑——只要你清楚没有了“非自有”,就不会有“自由”这个道理就可以了。
其次我们要弄清楚,我们讨论的自由,是哲学层面的自由还是社会层面的自由。
    哲学层面,并不存在对言论自由的讨论,甚至都不存在言论自由的问题。
    我们每天讨论不休的,其实只是社会层面的言论自由,是个体与其他个体,个体与群体之间的矛盾,不要把哲学层面的理论引入到社会层面是认清这个矛盾的基本条件。
虽然言论自由很早以来就被提出,但是首次明确其定义是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1条“传达思想和意见的自由是人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发言,写作和出版,但滥用此项自由应负上由法律定义的责任。”
之后1791年12月15日美国《权利法案》中的“第一修正案”保护所有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并禁止政府制定任何阻碍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干涉或禁止人民向政府和平表达诉求的自由的法律。
1966年12月16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指:
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
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
(一)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
(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
    社会层面的言论自由——甚至所有的自由都是由法律保护和限制的。换句话说,法律保障你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同时剥夺了你在法律允许范围外的自由。
    弄清了以上这些问题,我们就可以知道,我们讨论的言论自由的问题,其实是个体自由与法律之间的矛盾。
    首先是法律所划定的言论自由的范围与个体认知之间是否有矛盾,比如某些国家或者某个时代以宗教作为法律,言语亵渎神灵就把你烧了或者拿石块丢死,对于没有这些宗教信仰的人来说,这些法律显然是荒谬的,但是你不能说这个国家是没有言论自由的,只不过他的法律限定的自由范围跟你需求的不重合。
    换句话说,一个国家法律规定,你的言论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和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敢说“豆腐脑应该放糖”或者“五仁月饼好吃”,就大卸八块满门抄斩株连九族——这两个国家都是言论自由的国家。
    当你生活在这样一个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的国家里,你可以选择顾左右而不言豆腐脑和五仁月饼,或者不说——不说这个消极自由也是自由的一部分,甚至是更为重要的一部分——你就是安全的。而且,你也可以同样运用法律进行抗辩。
    真正对个体产生威胁的,不是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范围过小,而是法律边界的弹性和灰色地带和执法方式。
    是法律表面给了“豆腐脑应该放糖”的自由,但是却依然半夜拿血滴子取你的人头,是法律表面并无规定,但是“五仁月饼”却成了说不出来敏感词,是今晚你喝多了在墙上写下“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明天你的罪名就是讥讽当今皇上小学没毕业,甚至是你不仅不能说,还不能不说,不按规定的说就是阴谋腹诽颠覆破坏。
      所以说,言论自由的本质问题,并不是一个自由范围的问题,而是一个是不是法制国家的问题。
最后感谢逗来乐朋友对原创的支持帮助,让我能够有这样一个跟大家共同分享学习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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