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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董与人夫出差2夜同房挨告求偿百万 一动作让她安全下庄

女董与人夫出差2夜同房挨告求偿百万 一动作让她安全下庄

高雄市一名某企业女董事长因业务关系与人夫到印尼出差1个月,其中2夜同房住宿,遭人妻怀疑两人有不伦关系,提告侵害配偶权求偿百万元,女董则举证,同房住宿是因当时客房难订,入住前即已告知原告,法院审理驳回人妻告诉。

原告人妻主张,她和老公2018年结婚,两人共同开公司经营事业,被告柯女与原告是邻居,因自家公司有财务问题,柯女借机接近她老公并与其发生婚外情,自愿让老公用柯女名义申贷、借款、办卡、刷卡,两人在国内、外频繁出差。

人妻发现,柯女和老公出差印尼期间,两人竟睡同一房间,回国后还发现老公行李箱内有女性卫生棉及女子内裤衣物,导致人妻精神痛苦,侵害原告之配偶权情节重大,求偿100万元精神慰抚金。

柯女则辩称,她与原告夫妻熟识,并先后投资、借款约450万元给原告丈夫,但该公司经营不善已陷财务困难,为另起炉灶,她出资成立新公司,担任负责人,由原告丈夫担任管理人员,合作寻求更多业务开发。

两人为此经常出差,仅为单纯商业扩展业务行为,出差同住一间房,只是基于饭店难订,以及经济考虑,当时到达印尼一个小岛,要入住的时候有跟原告报备,说同一房、两张床。而原告丈夫行李箱内有其个人卫生用品、衣物等,系因购买很多伴手礼放不下,柯女的私人用品就放到人妻老公的行李箱,难认有何侵害其配偶权之事。

法院审理认为,入住前即已告知原告,又分睡两床非同床,且1个月出差期间却仅有其中2夜同宿一房,如确有侵害原告配偶权之行为,何以如此?综合相关事证后驳回原告之诉。

元芳,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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