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草榴社區 » 技術討論區 » 中共为什么不保护你的权益。关于中国罢工史的来龙去脉。
本頁主題: 中共为什么不保护你的权益。关于中国罢工史的来龙去脉。字體大小 寬屏顯示 只看樓主 最新點評 熱門評論 時間順序
科技新知道


級別:俠客 ( 9 )
發帖:283
威望:215 點
金錢:376 USD
貢獻:3999 點
註冊:2024-08-10

中共为什么不保护你的权益。关于中国罢工史的来龙去脉。

中共为什么不保护你的权益。关于中国罢工史的来龙去脉


省流,国家不保护罢工,鼓励员工多和企业协商沟通。但罢工不违法。让我们热爱工作,为国家和人民做贡献。


在中国近代史中,“罢工”,是一个极为常见的名词。我们耳熟能详的,有粤汉铁路工人大罢工、陇海铁路大罢工、长辛店铁路工人罢工、正太铁路工人运动、省港大罢工,以及1922年刘少奇所领导的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


可以说,近代以来,“罢工”一直是与中国革命相始终的。但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先有《共同纲领》,后有“五四”宪法,其中都没有对“罢工权”问题作出规定;毛泽东1956年首次提出应该将“罢工自由”写入宪法,尤其值得回顾的是:“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都将“罢工自由”写了进去,为何“八二”宪法却要将之取消呢?在市场经济如此发达的今天,“罢工权”是否有必要重新写入宪法。


1956年11月15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如此说道:


“民主是一个方法,看用在谁人身上,看干什么事情。我们是爱好大民主的。我们爱好的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大民主。……现在搞大民主,我也赞成。你们怕群众上街,我不怕,来他几十万也不怕。……无产阶级发动的大民主是对付阶级敌人的。民族敌人(无非是帝国主义,外国垄断资产阶级)也是阶级敌人。大民主也可以用来对付官僚主义者。我刚才讲,一万年以后还有革命,那时搞大民主还是可能的。有些人如果活得不耐烦了,搞官僚主义,见了群众一句好话没有,就是骂人,群众有问题不去解决,那就一定要被打倒。现在,这个危险是存在的。如果脱离群众,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农民就要打扁担,工人就要上街示威,学生就要闹事。凡是出了这类事,第一要说是好事,我就是这样看的。


“早几年,在河南省一个地方要修飞机场,事先不给农民安排好,没有说清道理,就强迫人家搬家。那个庄的农民说,你拿根长棍子去拨树上雀儿的巢,把它搞下来,雀儿也要叫几声。邓小平你也有一个巢,我把你的巢搞烂了,你要不要叫几声?于是乎那个地方的群众布置了三道防线:第一道是小孩子,第二道是妇女,第三道是男的青壮年。到那里去测量的人都被赶走了,结果农民还是胜利了。后来,向农民好好说清楚,给他们作了安排,他们的家还是搬了,飞机场还是修了。这样的事情不少。现在,有这样一些人,好象得了天下,就高枕无忧,可以横行霸道了。这样的人,群众反对他,打石头,打锄头,我看是该当,我最欢迎。而且有些时候,只有打才能解决问题。共产党是要得到教训的。学生上街,工人上街,凡是有那样的事情,同志们要看作好事。成都有一百多学生要到北京请愿,一个列车上的学生在四川省广元车站就被阻止了,另外一个列车上的学生到了洛阳,没有能到北京来。我的意见,周总理的意见,是应当放到北京来,到有关部门去拜访。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通鉴·第一卷·1949-1956》,红旗出版社,1994年)


“八二”宪法系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四部宪法。此次修宪,“罢工自由”这一条款被从宪法中取消了。


为什么会被取消?据蔡定剑《宪法精解》一书解释,情况是这样的:

“一种观点主张应规定公民有罢工权利,理由是1978年修改宪法已作了规定,若取消影响不好。况且,罢工对社会主义国家解决官僚主义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不赞成写罢工权利的人认为:首先,罢工是资本主义国家工人对付资本家、反抗压迫的手段,社会主义国家工人不应该有罢工;其次,罢工不仅影响生产,还会影响社会秩序,安定团结,对“四化”建设不利;最后,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是随便可以罢工的;对付官僚主义可用其他手段,而不必采取罢工的方法。还有人主张规定居住和迁徙自由。理由是1954年宪法第90条规定了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国外很多宪法也都有这样的规定。在宪法修改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胡乔木解释说,由于工人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罢工不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所以,罢工自由的规定不予保留。关于居住和迁徙自由的问题,胡乔木说,这个问题要考虑到实际不可能实现。不仅目前有困难,将来也是无法采纳的。不能让农村人口自由进城。现在城市很困难,有了权利大家便都到城里住来了,那是不能规定的。”(《1982年4月12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说明》)。


1982年第07期的《前线》杂志,刊发了署名为“宝音”的文章《取消罢工自由的必要性——学习宪法修改草案的一点体会》。文章不但重复了前述理由——“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人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罢工不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且尤其强调“七五”宪法、“七八”宪法中写入“罢工自由”的“文革”背景:


“十年内乱,从反面教育了我们,无休止的大轰大嗡,各行各业几乎都不务正业的那种惨痛的混乱局面,给我们国家带来了严重灾难。打倒‘四人帮’以后,需要逐步消除一切不安定因素,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为此,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在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处理了‘西单墙’问题,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决定取消宪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四大’(编者注:即“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1975年进入宪法)的规定,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呼声,博得全国人民的拥护,从而把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实际上成了整人工具的‘四大’,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四大’这种所谓‘大民主’和罢工自由是同时写进我国宪法的,是相互依存的。但是‘四大’被取消以后,作为其‘后盾’的罢工自由的规定,自然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依托。因为行使‘四大’这种手段的多年混乱的教训告诉我们,所谓罢工自由其实质就是停止生产‘闹革命’,实际上就是宣布旷日持久地举国上下乱轰轰,工人不工作,机关不上班,学生不上学,农民不种田,这就是当时的‘罢工自由’,它对‘四大’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是‘四人帮’当道时期‘钻进’我国宪法的一个不安定因熟宪法修改草案取消罢工自由,完全符合全国工作着重点转移以后所制定的实现四个现代化、保持安定团结的总方针。客观形势要求我们排除弊病多端的罢工斗争手段。事情很明显,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群众自己不能罢自己的工,罢工中断生产、破坏社会生产的连续性,不利于经济建设。现在我国正值百废待举之际,确实经不起罢工闹事了。同心同德搞好经济建设,是全国人民的心愿。满足全国人民的这种热切愿望,这就是我国最大的政治。

应该说,将“罢工自由”与“文革”捆绑在一起——这种看法在1982年颇有市场的;更何况制定“八二”宪法的一个重要因素,即彻底消除“文革”的影响。


“写在资产阶级宪法中的‘罢工自由’的条文,不过是资产阶级粉饰民主的装饰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企业是属于人民的,工人是企业的主人;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劳动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生产的成果由全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因此,企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都是完全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罢工,停止生产,国民经济受到破坏,国家和人民都将蒙受不应有的损失,这显然是同人民自己的利益相违背的,也是任何一个有觉悟的公民都不容许做的事情。从这种实际情况出发,新宪法实事求是地取消了“罢工自由”的条款,是符合公民根本利益的。”


按照该书的描述,罢工“是任何一个有觉悟的公民都不容许做的事情”,似乎有隐指公民罢工乃违法行为之意。事实上,80年代中后期也确实曾经出现过外商据此认定其企业工人罢工乃违法行为,要求中国政府“依法追究”的案例。但“罢工自由”从宪法里消失,真的意味着罢工违法吗?

“在我们的国家里,不把‘罢工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写进宪法,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和条件下,任何罢工都是违法行为。我们的宪法和法律并没有禁止罢工,宪法没有规定罢工自由,只是表明我们的国家不主张用罢工的方法来同官僚主义作斗争,而是要及时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里,要着重通过说服的方法,教育职工从大局出发,以尽可能避免罢工这种情况的发生。”


1996年《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第3期刊登葛少英的《我国罢工立法问题初探》一文,对罢工是否违法这一问题有更精确的解读:

“中共中央在关于罢工问题的指示中已明确指出罢工的不违法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日渐发展,法律中又出现了‘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会同企业行政或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的有关规定。此规定不但未禁止停工、怠工等类似罢工的行为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非常手段,而且还从法律上为‘合理要求’的停工、怠工等类似罢工的行为提供了依据。所以简单地认为‘中国禁止罢工’或‘罢工属于违法’等都是对法律的误解。


“在我国,罢工虽然不违法,但国家法律对罢工基本上不提倡或不保护。我国立法没有把罢工作为企业职工和工会的权利,其实际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家不提倡或不鼓励罢工,用一种消极的方法来避免和防止发生罢工;另一方面,罢工行为不被法律所保护,即国家不负有保护罢工的义务。”


“罢工权”当下在中国处于一种相当微妙的境况:一方面,它被从“八二”宪法中取消之后,一直未能得到恢复;另一方面,1997年,中国签署加入了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8条规定:缔约各国应该保证劳动者享有罢工权。在批准时我国并没有对该规定提出保留意见,这也就表明:我国是同意履行这一规定的。


而且,为落实该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0月27日修改了《工会法》,其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虽然这一规定与罢工权的普遍要求仍有距离,但“停工”、“ 怠工”,显然系“罢工”的别样说法而已。


回顾新中国罢工立法的演变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它反映了不同时期国家对劳资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同考量。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如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与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之间寻求平衡,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议题。


赞(62)
DMCA / ABUSE REPORT | TOP Posted: 09-24 10:59 發表評論
.:. 草榴社區 » 技術討論區

電腦版 手機版 客戶端 DMCA
用時 0.02(s) x3, 12-14 12:00